未成年人过失相抵问题研究
2021-02-25章文静
客联 2021年12期
章文静
摘 要:司法实践中,在被监护人遭受侵害时,且监护人亦未尽其监护职责具有过失的情形下,法院通常让未成年被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从而进行过失相抵减免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双方间的利益平衡。该做法缺乏妥当性,笔者提供新的解决路径,即以《民法典》第1172条数人分别侵权规则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过失相抵;未成年人过失相抵;数人分别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过失相抵,指因被害人的过失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依据衡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有疑问的是,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加害人可否以未成年人的过失主张过失相抵?若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可否主张未成年人承担其监护人的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
我国法院的做法倾向于将监护人的过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对此,部分学者质疑该做法。首先,现代法治以责任自负为原则,何以于过失相抵制度下,监护人的过失要归于被害人?其次,被害人受到加害人的侵害时,被害人对于加害人享有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对其监护人亦享有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何最后仅剩下被害人对加害人请求权?最后,若被害人不承担监护人的过失,该如何分配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及被害人“过失”的判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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