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立法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2021-02-25刘月童
客联 2021年12期
刘月童
摘 要:起诉便宜主义现已基本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以检察人员是否享有决定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为标志,主要是通过各具特色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加以体现。我国立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其中,实体条件存在适用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而程序条件上的审批等环节则过于繁琐。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看,应当适当扩大、明确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标准,并且简化程序、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一、起诉便宜主义与酌定不起诉制度
(一)起诉便宜主义的含义与渊源
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主要起诉模式之一。起诉法定主义更早诞生,即只要是符合法定要件的犯罪案件,检察官都应依职权对其起诉,不能依据案件情况而自由裁量起诉与否。而在近代,随着刑罚观念由传统的报应论转变为报应论与预防论并重的二元化格局,再加之法律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对诉讼效率的要求,起诉便宜主义渐渐突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垄断”格局。其是指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犯罪案件,检察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由此可见,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的实质性区别,就是是否赋予检察官决定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二)起诉便宜主义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关系
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于1996年刑事訴讼法修改时确立,该次修改废除了之前备受诟病的免于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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