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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在迟延履行中之适用研究

2021-02-25葛彩慧

客联 2021年12期

葛彩慧

摘 要:催告,即债权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意思通知,其功能在于可使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并在程序上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大陆法系国家在继承了罗马法的催告制度基础上,对其作了更加系统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催告在不同类型债务迟延履行构成中的效力作出了区分讨论。对于履行期限确定的债务,原则上由期限代人催告,但在票据债权实现的场合仍需债权人提示;对于履行期限不确定和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催告仍然是构成迟延的必要前提,同时考虑到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维护,需要设置一段合理期限作为宽限期。

关键词:催告;迟延履行;附期限债务;宽限期

一、催告之性质与功能

对于催告性质的判断,学界曾存在其究竟系意思表示还是意思通知的讨论。持意思表示观点者,如梅仲协先生认为,“催告云者,明确表示请求给付之意思也” i ,即催告是有相对人之一方的意思表示,且只有在给付期限届至时方得为之。而持意思通知论者则认为催告虽然有请求债务人及时履行的目的,但由于缺乏法效意思这一内部要素,故而并非意思表示。如朱庆育教授认为,在迟延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催告的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本质上属于自然目的意思,故并不能决定最终的法律效果。ii 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催告系债权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意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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