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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和责任分配

2021-02-25娄旭垚

客联 2021年12期

娄旭垚

摘 要:《民法典》第1060条正式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该制度因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各地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不一。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意在维持婚姻家庭,故可通过以生活需要、特定家庭需要和适当性为要件来确定日常家事之范围。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只要所负债务符合前述标准,债权人仅需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该债务属于日常家事,无须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系被法律拟制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配偶另一方承担责任的范围既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包括其个人财产。

关键词:家事代理权;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举证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0条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拟制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还规定夫妻内部可约定一方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范围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婚姻法》第17条,该规定赋予配偶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被认为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雏形,但事实上此规定更多的是赋予夫妻双方在管理财产方面的权利,与典型意义上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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