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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2021-02-25黄晓丽

客联 2021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黄晓丽

摘 要:民法典第448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然其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较为简略,故试对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论述。主要从主体的范围,留置物的范围及权属关系以及牵连性是否为必须三个角度进行论述。并且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有其合理性所在。

关键词: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物;牵连性问题

对于民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通常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素。其一,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其二,须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通常认为,该牵连性体现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其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不难得出,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且应当是为自然人。从民事留置权的起源不难看出,其最初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时,可抗辩自己不为履行之抗辩权,而不是如商事留置权的债权人直接留置债务人之所有之物或有价证券之物权;其次从基础不同来看,民事留置权其基础为公平原则,若超出同一法律关系甚至是牵连关系,对于债权人的优待过厚,违背来维护公平原则之初衷。其客体为动产,并且要求该动产与该法律关系有牵连性,其与公平原则可相联系。

而对于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也从主体、客体以及牵连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商事留置权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定在了企业之间。企业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概念,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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