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判断标准问题研究
2021-02-25左石莉
客联 2021年12期
左石莉
摘 要: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的一种情形,规定于《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中,该条文寥寥数字,解释空间极大,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均未对该规则的适用提供明晰的标准,我国奉行强制履行原则,所以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立法,对该规则的适用进行解释,明晰履行费用范围、确定比较对象、在个案中衡量过高标准。履行费用过高规则是一种需要债务人主张的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给付不能;履行费用过高;履行强制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不仅体现于对有效的契约内容的保护,更体现于在合同的继续履行出现障碍的时候,法律予以充分的救济,给付不能就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归责,它就可以消灭债务人的实际履行义务,使当事人从合同的实际履行义务的羁绊中挣脱。给付不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履行不能,是指作为债之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给付不能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是单纯指物理上不能,而是依一般社会观念或交易观念,不能期待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i给付不能存在着多种类型,《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第2项将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了给付不能的一种典型情形,但是该条文仅仅只规定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一种情形,何为履行费用过高,根据该条的内容无法得出判断的标准,由此导致了理论分歧及司法实践的混乱。
二、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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