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中实际控制人保证责任免除的初步探究
2021-02-25董明徐念祖陈晓虹
客联 2021年12期
董明 徐念祖 陈晓虹
摘 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通常都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实际控制人(本文讨论限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对银行等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应如何处理,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破产;重整;实际控制人保证责任
一、前言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通常都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实际控制人(本文讨论限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对银行等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应如何处理,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如果银行等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追究保证责任,则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立即会面临严重债务危机:一方面,因为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的价值基本为零,没法再借助股权进一步融资;另一方面,债权人都向实际控制人集中主张债权,实际控制人亦无力回天,无法找到妥善解决困境的办法。并且,由于中国大陆目前还未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因此当企业陷入困境時,即便解决了企业层面的问题,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层面承担的保证责任仍需继续履行。然而企业破产后,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也十分有限,这也是现实情况中不时出现实际控制人“跑路”和“跳楼”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目前阶段,我们是否有办法可以解开这个死结呢?答案是肯定的,破产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样的案例和地方法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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