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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二分法”的重构

2021-02-25闻林

客联 2021年12期

闻林

摘 要:中国的违约金制度适用,应当减少对于违约金不同侧面功能区分的强调,而应更多地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空间,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使得实践中能够呈现出类型丰富、各式各样的违约金形态,更加充分发挥违约金的包括简化计算、履约担保和填补损害等不同功能。

关键词:违约金;“二分法”;重构

一、违约金“二分法”的是非争议

理论界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讨论,主要见于违约金功能、类型以及违约金酌减的适用。其中最为基础的,便是违约金的功能问题,这也是整个违约金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然而就这一重要问题,学界仍未达成一致。大多数学者将违约金区分为违约金的赔偿和惩罚两大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将违约金区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同时在区分问题上学界又存在两大标准。i除了将违约金功能区别为两大功能分别考察外,也有学者结合立法目的,将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一部分主张违约金仅有赔偿功能的,抑或主张还原惩罚性违约金为纯正违约金的说法。ii然而不难发现,上述学者对违约金功能的定位,都存在共同的问题,即人为地割裂了违约金意思自治过程中所蕴含的丰富功能,将违约金不同侧面的功能解释为非此即彼的关系,并直接导致了违约金类型的僵化,从而造成了违约金适用中的困扰。

不仅如此,上述学者对于违约金功能类型的不同立场,也影响了学者对于我国违约金功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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