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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协助决定取代成年监护的最新动向

2021-02-22凯瑟琳·坎宁安

凯瑟琳·坎宁安[加拿大]

摘 要:加拿大作为协助决定取代成年监护的全球先行者,倡导尊重脆弱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以最小的限制和侵扰性措施为脆弱成年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协助决定在加拿大各省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立法授权成年人订立代表协议,明确代表作为协助者的职责以及监督人的使用等;艾伯塔省立法授权成年人签署协助决定授权书、法院发布共同决定令;萨斯喀彻温省立法授权法院委任共同决定者;魁北克省立法授权法院指定顾问协助管理;育空地区立法授权成年人订立协助决定协议委任辅助者。从加拿大的实践经验可知,明确协助决定与成年监护替代决定的临界点,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实用资料与培训,有助于指导成年人如何有效使用协助决定。

关键词:成年监护;协助决定;共同决定;替代决定;代表协议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1)01-0015-(10)

DOI:10.13852/J.CNKI.JSHNU.2021.01.002

一、协助决定在加拿大的最新进展

1.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协助决定简史

199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推出一系列综合立法以取代过时的监护制度。这一系列立法最初包含四部法规,旨在使适用于监护、医疗同意、入院护理、公共受托人的法律现代化,更重要的是,承认这些法律主体即脆弱成年人 的权利。在这些法规中,有的已明显现代化,有的引入了新概念,有的则编纂了普通法规则。2000年2月,部分立法已施行。经研究、讨论及多次修改,有些立法条款尚未得以实施,而有些立法条款已被修订。

尽管199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立法体制乃拼凑而成, 2000年施行并经多年修订的《代表协议法》(Representation Agreement Act)依然保留了协助决定的原始术语和条款。

对纳入立法的指导原则和能力推定条款进行回顾或许有助于进一步审查《代表协议法》。每部法规均遵循三项指导原则。例如,《成年人监护法》(Adult Guardianship Act)第2条(指导原则)规定:“本法的施行和解释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成年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接受或拒绝支持、协助或保护,只要他们不伤害他人,并且有能力就这些事情做出决定;(2)所有成年人在不能照顾自己或处理自身财务时,都应得到最有效但限制性和侵扰性最小的支持、协助或保护;(3)除非已尝试或仔细考虑其他办法,如提供支持及协助,否则不应要求法院委任监护人,法院也不应指定监护人。”

这些新法律还承认,按照立法拟备决定和/或文件时,应推定成年人有法律能力,且成年人与他人沟通的方式不是判定其有无法律能力的依据。例如,《成年人监护法》第3条(能力推定)规定:“(1)所有成年人均推定有能力就其个人照护、医疗健康和财务事项做出决定,除非有相反证明;(2)成年人与他人沟通的方式并非判定他/她不能就第(1)款所述任何事项做出决定的依据。”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亦规定让成年人参与影响自身的决定,称为“培养独立性”。例如,《病人财产法》(Patients Property Act)第18条(行使职权)第2款(培养独立性)规定:“受托监管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培养病人的独立性,并鼓励病人参与做出任何影响本人的决定。”该条适用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和法定财产监护人。

2.“第7条代表协议”(Section 7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s)之范式转变

1993年推出的一系列立法有诸多缘由值得关注。就本文而言,两点较为突出:首先,立法倡议由社区推动,并寻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从家庭成员、脆弱成年人到与脆弱成年人互动的专业人士。其次,立法在某些方面也向法律和医疗体系提出重新思考当前模式的挑战,即如何确定个人做出决定的心智能力(mental capacity),以及如何评估成年人的能力(capacity)或不同情况下做出决定的能力(capability)。

新法律考虑到监护令(如有必要)应更为细致,且相关法律应承认决定过程中“协助者”之地位。《代表协议法》是加拿大在无须法院介入情况下,为巩固协助者的作用并承认成年人的决定权而做的首次努力。

《代表协议法》旨在取代财务事项的持久代理权立法,并授权成年人任命医疗健康与个人照护决定者。该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协议:一种是非标准条款的代表协议;另一种是有标准条款的代表协议,通常称为“第7条代表协议”。

《代表协议法》中对订立非标准条款协议的成年人进行能力鉴定之规定与多数司法管辖区使用的能力鉴定标准类似,即成年人不得“无法理解拟定协议的性质和后果”。

然而,对判定成年人是否无法律能力订立“标准条款”协议,《代表协议法》规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该法允许成年人订立“第7条代表协议”,授权他人在个人照护、日常财务管理(定义见相关条款和条例)、重要和次要医疗健康(确定并排除某些類型的决定)以及获得相关法律服务方面帮助成年人做出决定(协助决定)或代表成年人做出决定(替代决定)。 该法还规定成年人可授权代表接受某类机构的护理建议。

“第7条代表协议”的独特之处在于任何成年人都可订立该协议,除非其没有法律能力。为帮助从业人员和法院适用,《代表协议法》第8条规定了标准条款的“无能力鉴定”: “(1)成年人可订立由第7条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标准条款组成的代表协议,即使该成年人无能力(a)签订合同(b)管理本人的医疗健康、个人照护或法律事务,或(c)对本人财务进行日常管理。(2)在判定成年人是否无能力订立由第7条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标准条款组成的代表协议,或者变更或撤销其中任何一项条款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a)该成年人是否表达了意愿让代表做出、帮助做出或停止做出决定;(b)该成年人是否表现出选择和偏好,是否能表达对他人的赞许或不满;(c)该成年人是否知悉,订立代表协议或者变更或撤销任何条款意味着代表可做出或停止做出对自己有影响的决定或选择;(d)该成年人是否与代表有互信关系。”

尽管加拿大的部分司法管辖区规定由法院委任他人协助做出决定或共同做出决定,但《代表协议法》规定的非司法程序在当时可谓独具特色。为解决代表协议,特别是第7条可能被滥用之担忧,《代表协议法》提出若干保障措施,下文将简要讨论。

二、对1993年立法提案的回应

提议不免引起争论,特别是法律界人士一直与第8条“无能力鉴定”做“抗争”。除此之外,若成年人无签订合同的能力,法律界公认的观点是当事人不能聘请律师拟定代表协议。 其他问题主要关乎防止虐待和不当影响的苛刻要求,包括订立协议的正式手续。

在最初的一系列立法推出7年后,以下法规于2000年2月开始施行:(1)《代表协议法》;(2)新《公共监护及受托人法》(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 Act)中与调查经济虐待、忽视和自我忽视以及决定者滥用权力相关的规定;(3)《成年人监护法》中指定机构调查成年人虐待、忽视和自我忽视,并向遭受虐待、忽视或自我忽视,包括受代理人、代表和监护人虐待的成年人提供支援和协助的部分内容;⑷新《医疗健康(同意)和护理机构(准入)法》(Health Care [Consent] and Care Facility [Admission] Act)中的医疗健康同意条款,包括在成年人不能做出决定时确定他人临时替代做医疗决定的条款(临时替代决定者规则)。

自2000年以来,更多立法或部分立法提案经修订得以施行,主要包括:(1)新《代理权法》(Power of Attorney Act)中非标准条款下的财务决定条款。《代表协议法》仅适用于“第7条代表协议”和涉及个人照护与医疗健康决定的非标准条款代表协议。(2)修订了《代表协议法》的保障措施,包括符合该法规范标准的2名成年人作为见证人。当见证人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律师或公证人时,仅需1名。另外,规定何时需监督人的规则亦被修订。(3)修订了《医疗健康(同意)和护理机构(准入)法》,承认医疗健康的预先指示。⑷《成年人监护法》第2.1部分关于法定监护的大多条款已生效。该法规定对成年人的财务决定能力做出评估。经全面评估,重点是功能评估和成年人对财务管理的协助需求后,若无其他选择,包括依“第7条代表协议”委任家庭成员或朋友的可能性,则签发无法律能力证明书,公共监护及受托人成为该成年人的财务监护人。 ⑸所有法规明确承认代理人、代表、临时替代决定者及监护人(《病人财产法》下的受托监管人)有义务培养成年人的独立性。

尚未施行的法案有:(1)废止《病人财产法》并执行《成年人监护法》第2部分中关于法院指定监护人

处理个人和财务事项,并强化评估程序中成年人权利的相关内容。(2)《医疗健康(同意)和护理机构(准入)法》中准入护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代表协议法》之程序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代表协议法》规定较多保障措施以平衡脆弱成年人之自主决定权,同时保护脆弱成年人免受虐待和不当影响。下面简要介绍保障措施的要点。

1.能力推定

《代表协议法》第3条(能力推定)规定:“(1)所有成年人均推定有能力订立、变更或撤销代表协议,以及就其个人照护、医疗健康、法律事务和日常财务管理做出决定,除非有相反证明。(2)成年人与他人沟通的方式并不构成他/她不能理解第(1)款所述任何事项的理由。”

为解决护理机构要求居民入院前必须持有代表协议这一情形,增设第3.1条(代表协议非强制性),该条规定:“不得要求成年人以持有代表协议作为接受任何物品或服务的条件。”

2.职责和权力

本法第16条规定了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与成年人协商以确定当前意愿,并于合理情况下遵从成年人意愿;如果无法协商,遵从已知的成年人的信仰和价值观,或者无从知悉时,遵从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应成年人、监督人或公共监护及受托人的要求保管和出示账目;以及将成年人的资产与代表的资产分开。

代表有权聘请一名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以协助代表本人(第17条),并有权要求提供与成年人无法律能力或授予代表职权范围相关的信息和记录(第18条)。

3.监督人的任命及职责和权力说明

《代表协议法》规定一定情况下必须设置监督人。 除此之外,监督人乃是可选项。监督人必须做出合理努力以确定代表是否履行了职责,且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看望受代表之成年人并与该成年人进行交谈。监督人若有理由相信代表不履行职责,有权要求代表出示账目及记录,并就监督人指明的事项向监督人报告(第20条)。

4.签订代表协议的正式手续

另一项保障措施为签订协议的正式手续。证明文件由条例规定,且必须由见证人、监督人(如适用)和代表签字。这些证明文件用以记录职责并确保适用方不被禁止接受该角色或作为见证人。

5.提出“异议”的程序

任何人若有理由认为存在与订立或撤銷协议相关的事由,或者代表不履行职责或无法律能力行事,均可向公共监护及受托人提出“异议”。  公共监护及受托人必须进行调查并有权采取立法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

四、加拿大协助决定和共同决定法之现状

加拿大的协助决定立法权隶属10个省(9个普通法管辖区和1个民法典管辖区)以及3个同样属于普通法管辖区的地区。如此而来的结果是立法和术语各不相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中,有的规定由法院任命共同决定者或成年人顾问,有的规定应承认个人照护协助者,而有的却并未就防止替代决定做具体规定。以下是一些立法的简要概述(已确定的相关术语和立法概要,见附录A)。

1.艾伯塔省的“协助者和共同决定者”(supporters and co-decision makers)

艾伯塔省在2008年实现了立法现代化,立法授权成年人签署个人照护或医疗健康事项的协助决定授权书(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authorization),主要条款包括:

第一,承认成年人在协助者协助下做出的决定或通过协助者传达的决定为本人之决定。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协助者施加了不当影响,或者协助者可能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第三方可拒绝承认受协助成年人所做出的决定(第6条)。

第二,确认协助者的知情权以及保护提供信息的善意第三方(第9条)。

第三,保护协助者不因自己的善意行为而承担责任(第10条)。

法院可就个人照护和医疗健康事项做委任共同决定者的命令,重点包括:

第一,进行能力评估;法院必须确信如果提供指导和协助,成年人将具备能力,且侵扰性较小的措施无法有效满足成年人的需求;委任必须符合该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该成年人必须同意委任(第13条)。

第二,该法规定谁可以被委任;就法院命令可处理的事项提供指导;规定权力和职责,包括知情权;保护共同决定者免责;法院对命令的审查。共同决定者有权报销费用,但不可因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

2.萨斯喀彻温省的共同决定者(co-decision makers)

根據萨斯喀彻温省2000年的立法,法院可以委任一名共同决定者为成年人提供建议。如果一个理性人也会做出该决定,且该决定不会对成年人造成伤害或任何损失,共同决定者必须默认成年人的决定。

3.魁北克省的“顾问”(advisers)

魁北克《民法典》(Civil Code)是加拿大法中最早引入顾问(或协助者)概念的。自1991年起,该法典规定由法院指定一名顾问。成年人需法院指定顾问协助其做出的决定,仅在自己独立实施而遭受损害情况下,才可被宣告无效或减少义务。

4.育空地区的“辅助者”(associates)

2003年,育空地区推行新《成年人保护和决定法》(Adult Prot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Act)。立法授权成年人订立协助决定协议,即成年人可指定一名辅助者辅助自己做出决定或传达决定。立法还赋予辅助者与成年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在该成年人做出决定或寻求信息时参与商讨。

立法亦规定了代表协议。然而不同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代表协议,虽然该法规定代表有义务鼓励和辅助成年人,但立法用语仅提到为成年人做出决定(替代决定),并未提及协助成年人。代表协议的有效期仅为3年。另外,尽管协议可涵盖所有决定领域,但代表可做出的有关财务、个人照护和医疗健康决定的事项范围受法律、条例以及协议本身的限制。

成年人必须理解达成任何一项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目前暂未有讨论任一情形鉴定临界点的法庭案例报告。

5.安大略省

安大略省无承认协助决定或共同决定的立法。 2017年,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发布《法律能力、决定和监护》报告。 该报告讨论了协助决定的选择以及世界各地的发展概况,并提出五项建议:第一,处理法律能力问题时应考虑包容性人权概念;第二,安大略省政府应开展加强自主决定实践的试点项目,并持续进行监测,研究新兴实践和法律;第三,应巩固强化自主实践的现有要求;第四,安大略省政府应完善立法,使个人能为日常决定需求订立协助授权书;第五,安大略省政府和其他机构应努力制定网络决定的法定框架。

五、加拿大协助决定的研究和资源

加拿大关于协助决定的研究和评论相对有限,简要总结如下:

1.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代表协议之特点

2010年,尼杜斯个人规划资源中心和注册处(Nidus Personal Planning Resource Centre and Registry,简称Nidus)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间在Nidus订立和注册的989份适用标准条款的代表协议进行研究,并公布研究结果。 研究报告对订立“第7条代表协议”的人员特点、纳入协议的主管机关、被选代表以及对候补代表的选择、监督人的使用与特征提出宝贵见解。该报告指出:

第一,最小年龄组订立的代表协议在全部代表协议中占比最高的事实表明,代表协议是协助需求者规划从青年向成年过渡的重要工具。

第二,监督人常被使用。由此可知,人们看重监督人这一特殊角色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财务授权方面的保障功能。

第三,从两个或多个协助者名字出现的频率以及各种角色的使用频率便可看出,人们重视“团队方法”。如此亦反映了社区经验,即安全在人,而非规章制度。

第四,基于研究数据可知,代表协议无统一的订立标准。从委任的人数、分配的不同角色和所涉及的各种关系显而易见,代表协议作为一种灵活手段,可用于满足一系列个人需求和情况。

第五,有必要进行定性研究,以深入了解成年人及其个人协助者订立和使用标准条款代表协议的动机和经验。

2.加拿大协助决定之经验

2014年3月,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发布了加拿大老年法中心的委托报告《了解加拿大协助决定的生活经验》, 该报告总结的调查结果如下:

总体而言,协助决定在五个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一种受欢迎的选择。但在这些管辖区也都存在相同的评论:“我们喜欢它,但并不真正知道如何较好地使用它。”所有评论人都提到缺乏有关协助决定的可用信息,甚至参与协助决定的个人也对协助决定的含义以及它与替代决定的区别感到困惑。

虽然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规定了协助决定,但大多数从业人员在功能上仍倾向于使用完全监护模式。其他司法管辖区已公开采纳脆弱成年人保留自主决定权之概念,但尽管如此,这些司法管辖区在整合协助决定过程中仍面临难题。即使在协助决定发生的情况下,监督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之间的变动,并确保切实尊重受协助者的意愿亦极具挑战,甚至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这样拥有较多协助决定社区的司法管辖区,“代表”一词也常用于表示替代决定者和协助决定者。

协助决定被多数人视为规避隐私限制障碍的一种方式。通常,在制度易于触及之处,主要障碍不是成本,个人责任也不是从事协助决定者的压倒性担忧。无论是否合法,虐待和忽视都会发生于所有制度中。协助决定并未被期许增加或减少虐待或忽视的风险。相反,至少在理论层面,它被视为使个人自主权得到更大程度保护的一种选择。事实上,人们依旧担忧日常决定被替代。

目前尚缺乏配套方案、教育标准或最佳实践以具体说明如何协助决定。加强对所有各方的教育是必需的,所有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智障人士及其协助者、老年人及其协助者、照护者、医疗健康提供者、社会服务工作者、社区个案工作者、非营利组织工作者、律师和法官。

报告相继介绍了研究中出现的四个关键主题:

第一,协助决定:非正式过程被正式化。

协助决定行为本质上是一个非正式过程。规制协助决定的法律通常使灵活的、基于信任的关系正式化,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约束力。这种转化并非易事。

实质上,协助决定制度只是一个法律框架,使许多社区和基层组织(主要是智障领域的组织)已做的事情正式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助决定本身便可在法律范围之外“施展拳脚”。它发生于日常功能层面。在良好关系存在之情形下,人们对资金的处理和安排往往无须过多的法律手续。

然而,有些领域需要较多的正式手续,尤其是律师、医疗健康专业人士、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常常表示需要更正式化的决策安排,以清楚知晓谁在做什么决定以及谁应承担责任。

第二,谁是协助决定最佳使用者?

当智障人士在生活中得到一个或多个关键人物的帮助时,协助决定似乎效果最佳,他们可以不断求助并参与决策讨论。对于那些有精神健康和心理—社会挑战的人而言,在他们处于精神健康间歇期时,协助决定似乎不太合适。

老年人尚未普遍接受协助决定作为一种形式上的自主或人格概念,而是通过让家庭成员或朋友参与讨论非正式地参与决定。对老年痴呆症患者使用协助决定文本通常只被视为临时措施,直到该成年人适用替代决定制度。

协助决定在其存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通常都不为人所知或广泛适用。热衷于将协助决定作为维护自主和权利方式的人们高度关注此话题,但该认知尚未渗透到普通公民或法律专业人士的日常意识中。人们总有一种感觉,即替代决定概念已晦涩難懂,更何况协助决定在使用层面尚未达到足以让人理解的临界点。

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协助决定尤其受性别、种族或民族的影响。多数文化具有较强的公共决策意识,故协助决定对具有此种文化规范的人而言或许是不错的选择。此外,目前尚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文化水平、土著文化或地区性是否对协助决定的使用或接受产生影响。

第三,协助决定的支援措施或倡议。

每个司法管辖区的专家们都强烈表示,在脆弱成年人领域工作的受资助非政府组织应在教育群众协助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协助填写表格、宣传以及协商安排的方案对吸收协助决定大有裨益。政府系统(公共监护人、公共监护及受托人、弱势群体专员等)可通过指定工作人员从事社区支持和教育以及为涉及协助决定的内部案件提供支持而受益。

倡导加强对律师、卫生专业人员和金融部门成员等相关第三方的教育。基于对正式和非正式协助决定的清晰理解,相关第三方既可缓解忧虑,也可助力支持个人自主权。另一方面,加深对替代决定和协助决定作用的掌握,特别是金融部门,有助于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并在怀疑有虐待或忽视情形时采取适当行动。

第四,监督人的使用。

一般而言,使用监督人是协助决定的积极选择。尽管监督人的角色与日常职能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但有人可帮助审查整个决定过程并支援各方的想法值得肯定。

报告提出的七项建议由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在最终报告中予以审议。它们是:

其一,形式:如果安大略省倾向开放模式,应考虑选用一种易于使用、可下载的形式以允许成年人指定协助决定者。如果倾向更正式的模式,则应考虑育空地区仍在使用的极为灵活的方式。如果考虑以法院为主的模式,则在推荐之前,应通过更深层次的当事人研究进一步探索艾伯塔省的共同决定模式。

其二,术语:使用“协助决定”和“协助决定者”术语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明晰和应用。

其三,法院和法庭的参与:安大略省同意和能力委员会(Ontario Consent and Capacity Board)似乎很适合监督协助决定状况,并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在以法院制为主的地方,确保公共资金和宣传可用极为重要。另外,向律师和法官提供适当的协助决定培训也必不可少。虽然安大略省存在“第3条法律顾问”模式,但有必要对该模式加以扩展。

其四,隐私:律师、医疗健康提供者、风险管理者、政府服务者、社区协助者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第三方行为者,需在隐私、同意及支援社会脆弱成年人的能力等问题上得到有效的协助和培训,以避免代表脆弱成年人做出不恰当的替代决定。

其五,教育:以各种形式编写一系列的教育和培训资料,提供有关最佳实践、微观技能、义务、风险和应避免事项的实用培训。确保上述第三方行为者,特别是医疗健康提供者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获得配套资料。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推广资料的理想时间是立法全面生效之前。

其六,接近正义:应资助社区组织,以协助当事人填写表格、提供教育、外展服务和倡议支持。

其七,研究:应加强对多种障碍及其对协助决定的影响进行社会学和法学研究。

3.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的建议

如前所述,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法律能力、决定和监护》报告,并提出一些建议。 报告的第四章对建议做了全面论述。

4.加拿大老年法中心当前的研究动向

加拿大老年法中心(Canadian Centre for Elder Law)正在进行两个项目。第一个项目“医疗健康同意,老龄化和痴呆症: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和实践的映射”,从老龄化和痴呆症的角度审视医疗健康同意的法律、政策和实践。 医疗健康同意的内容之一是确定成年人是否有能力表示同意。如果成年人没有能力或者需要协助,则着眼于成年人如何得到协助者的帮助,无论是正式的代表抑或非正式的协助。

第二个项目“包容性投资:借协助决定尊重脆弱投资者之权利”,尚处于初期阶段。

包容性投资项目是一个研究项目,旨在研究脆弱投资者 在生活中如何运用协助决定,重点关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大略省。脆弱投资者包含因各种情形而出现一系列认知障碍的成年人,包括智障成年人和痴呆症患者。

该项目将关注如何在投资过程中促进协助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者获得投资选择权的机会,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法院下达监护令而丧失自主权以及不必要的干预。项目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加拿大投资顾问、面临认知与决策挑战的成年人以及协助者如何将协助决定纳入投资决策过程,同时防止不当影响和财务虐待。

附录A:加拿大协助决定和共同决定术语快速参考指南

该表依司法管辖权列出了与协助决定制度相关的关键立法和术语。“决定角色”为通用术语,用于在上下文中进行比较讨论。

New Developments in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Systems:

An Update from Canada

[Canada] Kathleen Cunningham

Abstract: Canada, as a global pioneer of replacing adult guardianship with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advocates respect for the autonomy of vulnerable adults to provide the maximum protection for vulnerable adults with the least restrictive and intrusive measures.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exists in different forms in different provinces of Canada. British Columbias legislation authorizes adults to make a representative agreement to clarify the duties of representative as a supporter and the use of monitors. Albertas legislation authorizes adults to sign a 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authorization and the court to make a co-decision-making order. Saskatchewans legislation authorizes the court to appoint a co-decision maker. Quebecs legislation authorizes the court to appoint an adviser to assist in management. And the legislation of Yukon Territory authorizes adults to make a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agreement to appoint an associate.From the practice of Canada,it is clear that identify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substitute decision making of adult guardianship ,strengthenin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providing practical materials and training will be beneficial to guide adults in the effective use of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Key words: adult guardianship, supported decision making, co-decision making, substitute decision making,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

(责任编辑:知  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