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认定不该那么难
2021-02-22与归
杂文选刊 2021年2期
与归

两起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件,看得人五味杂陈。
一起在四川广安,黄某十七岁时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击者前后说法有出入,未获见义勇为表彰。其父为此奔波七年,当地政府最终认定黄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一起在河南清丰县,年仅十八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当地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称其是履行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
这两起事件,前者兜兜转转七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而后者,目前正在舆论场遭受争议。有律师表示,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没错,但该义务也应有度,法律不能规定一个人应有舍命救助他人的义务,因此不宜将下水救人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司法活动中捋清,但是这两件事对于公众的影響,却是复杂的。在法律意义上,见义勇为的定义,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而在民间,其实就是一种朴素的评价。
也正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过于机械地困在某种条条框框里,何况规定都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应当参考见义勇为的本意,即那份蕴藏于人性中原始的、“冲动”的反应。
试想一下,当一个人见到他人遇到危险,下意识地做出施救动作,甚至连自己的生命都不顾。这个时候,他是在思考“我有没有救人的法定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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