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PP特许经营权收回的协商型法律规制
2021-02-21李明耀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年1期
李明耀

摘 要:在PPP特许经营领域,当公用事业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之虞时,政府基于行政监管权和行政优益权而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有其正当性,与此同时因行政控权及保障合理私益需要,该收回权的行使也应受到合理规制。与PPP特许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相对应,对特许经营权收回的规制呈现出由命令型向协商型过渡的基本轨迹。作为规制PPP特许经营权收回的一种包容性模式,协商型规制应明确其基本构造,具体而言则是从原则遵循、启动要件、主体要件、程序要件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秩序的稳定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PPP特许经营权;终止协议;法律规制;协商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1)01-0155-06
一、问题的提出
与烟草专卖、“独家销售”等非公共产品的特许经营不同,PPP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特许经营协议而向社会提供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契约型公私合作”模式[1]。一般认为,该模式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撒切尔夫人任首相后英国政府改变了垄断公共服务的做法,转而放松该领域管制并引入私人资本参与经营,进而逐渐形成了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为内核的制度模式。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私合作特许经营实践也开始在被称为“计划经济最后的坚冰”的公用事业领域中出现,虽然当时并未冠之以PPP模式名义,其实质却并无二异,这对推动当地公用事业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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