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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逻辑与路径

2021-02-16李小萍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规范性

■李小萍

法院在审判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2款和第24条第1款具有组织法的构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规定模式,省级人民政府再授权给街道办事处多采用规范性文件这种决定形式。《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法院表现出积极主动援引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型判决。《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法院应依法在附带审查中从授权范围和审查强度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实现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立法目的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社会治理效能。

一、问题与研究进路

“行政处罚具有多面向特征,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一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作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作为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1]在不同面向中,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处罚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国家治理层面,包括街道办事处在内的基层政府组织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国家治理;在国家行政权力层面,街道办事处基于《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而获得了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行政执法层面,街道办事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在法律责任承担层面,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处罚法律后果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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