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非食品原料”认定的学理问题
2021-02-16周建军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周建军
食品安全刑法在“非食品原料”认定方面出现了范畴厘定、从属性判断、实质解释、事实认定等方面的疑难问题。从对立统一范畴非自洽的理义逻辑出发,食品、非食品(原料)等范畴存在辩证法的非自足、开放性质,食品添加剂与非食品原料之间也具有模糊、有待探明的逻辑关系。结合“毒豆芽案件”审判出现的行政不法、刑事未必违法的问题,非食品原料的认定要坚守食品安全法治原则,遵循经济(行政)犯罪的从属性要求,要从食品安全刑事权力制约的角度作出实质解释,要以食品安全所涉生命、健康充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市场经济秩序法益,要着重解决案件事实判断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司法实践要从尊重科学、谨慎把握的理性思维出发,审查食品行政管理违法的实质,排除司法“旧习”的影响,依法独立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治不仅关乎刑事法治学理,更是增进民生福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承载。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指示:“要拿出更多改革创新举措,把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①然而,在“毒豆芽”等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在市场查获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以下简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