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问题与思考
2021-02-14王云鹏
检察风云 2021年24期
王云鹏
有学者将值班律师的职能比喻为急诊室医生,这表明值班律师为被控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体现了立法者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被控诉人提供过渡性、临时性、快速性的法律帮助,以保障被控诉人的合法权利。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值班律师的定位与权利存在错位的情况。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均规定,被控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立法者的意图是保障被控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引诱、欺骗、威胁等因素的干扰,同时防止司法机关权力越位。在此前提下,值班律师作为在场的见证者,其职能包括制约司法机关。该项职能与值班律师的定位是契合的。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这一制约职能容易被异化为“在场旁观的签名人”。被控诉人与司法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是经过沟通拟定的。刑事案件往往内容庞杂,即使是简单地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案件,值班律师在没有深入地接触案件的情况下见证,很难提出实质性意见。值班律师见证被控诉人与司法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对案情及证据的进一步理解,要建立在与被控诉人充分的交流、对有疑点证据的核实、对卷宗材料充分熟悉的基础上。就当前情况而言,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存在缺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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