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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抵押风险不容忽视

2021-02-08孟祥林

检察风云 2021年23期
关键词:绿茵宝塔借款

孟祥林

收购债权:借新贷还旧贷的合同有抵押

大学毕业的韦峰,在石家庄一家金融公司从事不良资产收购服务。“我公司只收购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投资风险较小。”这几年,他一直跟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打交道,可谓风控行家,未料常年打雁终究被雁啄了眼。

巨鹿县绿茵公司是一家生产面粉的家族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绿茵公司这几年的经营状况连续遭遇滑铁卢。2015年3月,缺乏引进新设备资金的绿茵公司与银行签下488万元的《小企业借款合同》,该公司股东司成夫妇作为担保人也签下名字。

一年后,贷款到期,绿茵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再给半年时间,等我们公司要回赊账后,一定先还银行这笔贷款。”绿茵公司找到银行,提出续借半年贷款的请求。经过集体研究,银行领导勉强同意了,但附加条件是“必须提供足额抵押物,银行才会续借这笔贷款”。

生死存亡之际,宝塔公司成为绿茵公司的救命稻草。“上次我们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绿茵公司以厂房抵押做担保,幫助我们渡过难关。这回他们企业遇到难题,我们宝塔公司岂能袖手旁观?”令绿茵公司感动的是,2016年3月7日这天,宝塔公司为报恩使用自己名下价值858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物,豪爽地与银行签下《抵押合同》。司成夫妇继续作贷款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下名字,三方合力完成了银行要求借贷延期的各种手续。

燃眉之急得以解决,但贷款终究是要还的。绿茵公司奋马扬鞭,增加了市场需求较大的小麦粉、特精粉等产品的产量,想方设法转亏为盈,尽快还清贷款。可是半年过后,企业仍在低谷中徘徊。银行连续下发10次催款通知单,可绿茵公司依然没钱偿还贷款。

两年后,绿茵公司的贷款趴在银行账上成了一笔呆账。无奈之下,银行将这笔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18年3月17日,长城公司在石家庄举行的债权拍卖会上,韦峰以450万元的成交价将这笔不良贷款收入囊中。接下来,韦峰与长城公司办理债权转让等各种手续,忙得不亦乐乎。直到2018年7月26日,《河北经济日报》公告栏上发布了长城公司这笔债权的转让协议,韦峰才算吃了颗“定心丸”。

订立《抵押合同》时,应把债务人借款用途,诸如借新还旧的事实写到合同中(图/视觉中国)

对簿公堂:担保方是否明知借新贷还旧贷

虽然绿茵公司这笔债务有保证人和抵押物,但韦峰丝毫不敢懈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他直接到巨鹿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受理此案后,恰逢绿茵公司连续多月盈利、经营状况在逐渐好转。在法官调解下,绿茵公司愿意分期收购韦峰手中的债权,双方还达成《和解协议》。据韦峰回忆:绿茵公司分4期履行债务,每半年偿还100万元,最后一期偿还剩余的借款。可是,协议签订后绿茵公司又没有了下文。

《和解协议》成为一张废纸,韦峰只得将绿茵公司、担保人司成夫妇及宝塔公司推上被告席。他的诉求有三个:判令绿茵公司偿还原告488万元及利息48万元;判令被告司成夫妇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宝塔公司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巨鹿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一次庭审时,宝塔公司的律师辩称:我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时,这块土地上正在建高楼,不符合办理抵押登记条件……不知道原债权人是通过何种途径办理的抵押登记,我方不认可违法的《抵押合同》。我方对借款合同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用途不知情,银行及绿茵公司也未向我方说明原因,我方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宝塔公司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司成夫妇坐在被告席上辩解:保证合同的时效为两年,现在早已超过了时效,我方应免责;此外,我方对绿茵公司以新贷还旧贷的事情毫不知情,让我方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休庭后,宝塔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抵押合同》无效。此案经过一年多审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宝塔公司的起诉属于拆分诉讼的滥诉行为,对其诉求不予审理。宝塔公司没有达到目的,但韦峰心里清楚:绿茵公司和司成夫妇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解决这起纠纷最好的途径是,拍卖抵押物偿还488万元贷款,自己必须孤注一掷、不遗余力地打赢这场官司。

2020年10月15日,巨鹿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新贷还旧贷的借款案。韦峰在庭审中出示了三份裁判文书等新证据,主张宝塔公司知道借新贷还旧贷的事实,但遭到宝塔公司的反驳。被告席上的绿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铭出庭作证称,司成夫妇不知道绿茵公司与银行之间借新贷还旧贷的事。整个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鉴于案情复杂、争议颇大,合议庭决定案件结果待评议后,择日宣判。

不服法判:省高院驳回再审诉求

调查证据显示,2016年2月28日与3月4日,宝塔公司的股东会两次决议记录清晰地显示担保债权内容是“流动资金488万元”。银行收到这份股东会决议后,没有对“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债权内容提出异议。

主审法官研读《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认为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似,因此可以比照该规定评判此案。

宝塔公司858万元的抵押物该偿还韦峰的债权吗?合议庭成员讨论后,最终形成一致观点:涉案《抵押合同》虽载明“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但该抵押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并未对该条款采用黑体标注,无法提示抵押人充分注意。宝塔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载明“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按照常人理解,流动资金贷款与借新贷还旧贷区别明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抵押方宝塔公司知道借款用途为借新贷还旧贷,宝塔公司不该承担抵押责任。

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司成夫妇为何不能免责呢?法官是这样解释的:韦峰起诉时经过巨鹿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登记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该日期在保证期间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内,没有超过时效;绿茵公司先后两次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均是由司成夫妇作为保证人。当时司成夫妇持有绿茵公司100%股权,司成还是绿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司成夫妇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11月18日,巨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绿茵公司偿还原告韦峰借款本金488万元及利息8.7万元;被告司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流动资金用途包含借新贷还旧贷,宝塔公司是明知借新贷还旧贷事实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韦峰难以接受一审判决,递交了上诉状。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1年7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后,作出驳回韦峰的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银行与宝塔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未明确写明绿茵公司借新贷还旧贷的借款用途,为日后多场纠纷埋下了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着重强调:在借新贷还旧贷的借款中,债权人需要明确告知担保人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并且债权人对担保人知晓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知道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担保人将由此免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借新贷还旧贷提供担保的风险大于一般借款,担保人风险增大了,债权人作为受益者自然要承担告知和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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