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背景下公众参与河湖治理对策研究
——以湖北省为例
2021-02-04胡玉,饶咬成,孙勇,龙德清,李经田,耿润哲
人民长江 2021年1期
胡 玉,饶 咬 成,孙 勇,龙 德 清,李 经 田,耿 润 哲
(1.汉江师范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2.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湖北 十堰 442000; 3.生态环境部 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
1 研究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河长制。自此,长期以来存在的“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河长制主要通过整合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和执行力来提高河湖治理的效率和水平,是一项衍生于水污染防治首长负责制、生态问责制的河湖治理与管理新模式[1-2]。
然而,基于危机制度设计的河长制在实践中不仅面临着委托-代理、责任发包、组织逻辑等制度困境,同时也存在着人治与法制、集权与民主、统一与多元等悖论,逐步陷入“运动式治理”的窠臼[3-4]。Miguel等[5]认为,新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包含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水资源管理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等3个层面。Mol等[6]也指出,传统的控制命令型的环境治理已不适应当今环境治理工作发展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应在此过程中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王园妮等[7]以湘潭市“河长助手”为案例展开分析,指出发动公众参与能够有效弥补“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动员不足、短暂化与形式化、治理成本高、合法性与有效性不足等“运动式治理”弊端。曹新富等[8]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培育社会组织、完善市场政策工具3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内外联动的流域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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