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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路径分析
——以省人大常委会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专题询问为例

2021-02-04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人民之声 2021年1期
关键词:实效性民营企业监督

文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为人大行使询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专题询问作为一种特殊的询问方式,最早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于2010年3月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为重点,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2-3个议题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首次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在专题询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

多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时,相应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询问,在增强监督政府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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