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山政书》中的法律方法与司法理念
2021-02-01胡瀚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胡 瀚
(1.陕西理工大学 汉水文化研究中心, 陕西 汉中 723000;2.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在滋贺秀三、寺田浩明、黄宗智等人的先导下,中国传统法理问题业已成为近些年法律史研究的前沿和热点。尽管法律史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中国传统法理的复杂性,并采取了从实践出发的研究范式,但是其缺点仍然存在,学界对此也多有批判。张小也认为:“研究者应当更加明确地意识到法理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如果缺乏必要的历史感,将其置于同一平面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要么可能偏颇,要么有可能面面俱到地停留在说明性的层次上。”[1]李力师则指出,中国传统法理问题的研究存在“重方法或西方的理论而轻史料,注重宏大理论框架的建构”的缺陷,从而导致研究作品“与法理学作品同质化,甚至可以说就是法理学作品”[2]。弥合中国传统法理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需要进入微观史层面,通过对案例史料的理解和解读,深入讨论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蕴涵的关于法律的基本道理,由点及面,层层叠加,最后才能归纳、总结、构建出中国传统法理的立体图景。基于这个思路,笔者选择《樊山政书》作为本文研究的史料基础,运用文献梳理和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考察《樊山政书》中的法律方法和司法理念,并将其与现代法律方法进行比较和对话,进而回答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有无法律方法、其实态如何等问题。
“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几乎所有的理论和方法(考据相对是个例外)都是进口货或舶来品,因此,用西方学者在研究西方社会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来分析和解释中国法律史,难免‘枘凿’,得出的结论也难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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