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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的现实困境及发展对策

2021-02-01李扬帆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音乐

李扬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引言

我国的数字音乐行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进程中,从无人管理的免费点播下载阶段进入独家许可的模式,这种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在现今的数字音乐市场亦达成共识。然而,这种模式是否适合现今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值得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试图从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的法理基础出发,厘清其本质,梳理现存弊端,并根据当今市场的发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概述

(一)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的定义

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是目前网络音乐行业领域内的常用术语,其本质是著作权许可模式中的专有许可。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1]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是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予网络音乐平台独占使用其音乐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除网络音乐平台的同意或者转授权,著作权人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授予该权利。

(二)数字音乐独家许可模式的本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事项,其许可使用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数字音乐独家许可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首先,数字音乐独家许可合同有其合法性。它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网络音乐平台自愿订立的合同,意思表述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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