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与比较的视野:少数民族口头文论的存在特征、多维文艺观及其意义
2021-02-01邓永江姚新勇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1期
邓永江,姚新勇
(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引言
“口头文论”即“口头文学理论”的简称,按学术惯例,口头文学理论理应被称为“口头诗学”。我国学界在引入阿尔伯特·贝茨·洛德的“口头程式理论”(1)参见阿尔伯特·贝茨·洛德著、尹虎彬译《故事的歌手》,中华书局,2004 年;约翰·迈尔斯·弗里著、朝戈金译《口头诗学:帕里-洛德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旨在对具有宏大结构的口头传统,如《荷马史诗》等的创作技巧、经验、形成过程的研究)时将其译介为“口头诗学”,并被广泛运用在相关研究中。而本文所讨论的“口头文论”则是指佚名个体或集体艺术家们以口头的形式所表达的对己属的史诗、民歌(谣)、歌舞等艺术文本(演唱、表演)的本质、形式、功能等的认识和具有美学意义的表述。故此,本文用“口头文论”之称谓,而不用“口头诗学”,以免发生混淆。因为现有口头文论大多存在于少数民族口头文学文本之中,所以将其称为“少数民族口头文论”,而本文所讨论的大多数观点也符合一般性的“口头文论”,并非独属于少数民族。
虽然以往学界对口头文论的关注并不充分,但亦有所积累。尤其是王佑夫先生等学人对口头文论研究领域的开拓、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以及相关论文的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等均为口头文论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相关研究可参见邓永江《新疆少数民族口头文学理论研究》(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李中鼎《广西少数民族口头文学理论研究》(新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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