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为视角
2021-01-31黄凯
韶关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黄 凯
(中共韶关市纪委监察委,广东 韶关 512000)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均以提高办案效率、落实宽严并济的政策精神为目的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监察法》出台不足四年,与《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上存在衔接间隙,导致监察案件实践应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留置对象缺乏相关知情权,留置对象利用这两部法律衔接的漏洞规避适用从宽处理的严格条件,监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实际效力无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受当地监察机关政治地位影响等。为此,应当细化相关规定、查补漏洞,使该制度在“两法”中有效、合理衔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法”比较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规定,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1]。“两法”对该制度规定的目的基本一致,均与提高办案效率、落实宽严并济的政策精神相契合。但两部同位阶的法律存在发展程度、适用机关性质等方面差异,导致“两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众多规定上有所不同。
从立法层面看,《监察法》作为新出台的法律,仅在第31条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相关规定,相比《刑事诉讼法》总体呈现粗糙、简略的特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历经三次大规模修改,其中有12项法律条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规定,总体完备、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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