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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的应用探析

2021-01-30

商展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设备服务

2017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涉及可变对价的确定方法和限制条件两个关键点,研究其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方式对我国企业适应新政策的效率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1 新收入准则中有关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

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月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价格的变化内容便是可变对价。新收入准则在其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明确说明可变对价的估计方法和限制。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可变对价出现了变化,就应该遵照新收入准则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变对价进行相应调整操作。如果可变对价中存在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的相关规定把可变对价平摊为一种或多种义务,也可以平摊为一种或多种商品。这种平摊存在一个附加前提,即该商品需要保证其履约义务可以对商品类型进行明确区分。如果履约义务已经被履行,则应该将可变对价的分摊调整为这一期的变动收入。

企业应当在合同变更前分析当前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新收入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即合同变更中包含对商品和合同价款的区分,且新增的条目中表现了新增商品单独的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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