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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著作权出资法律问题初探

2021-01-30卿利军

山东纺织经济 2021年4期

卿利军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100)

回顾我国《公司法》发展历程,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修订案具有重要意义,那次修订中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并在此后《公司法》的两次修改均原封不动予以保留。此前,公司法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只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①,而2006年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以其所有的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要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移②。作为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自然也在其列,这样著作权出资的法律障碍在我国已经消除。然而由于著作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著作权出资在实践中难以落地。2020年11月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正。随着《著作权法》的完善,著作权出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必然将越来越普遍,发过来也将更加促进著作权这一传统知识产权的发展。故为著作权出资实务提供对策很有现实意义。

1 著作权出资的合理性

股东的出资方式关涉公司资本的形成,出资方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1]。对此,有一个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认识过程。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资本信用理论认为,资本能够防范公司债权人的风险。然而渐渐地人们意识到,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种观念和象征,是一个静止的符号和数字[2]。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的净资产规模,它所传递的是与公司的经济现实无关的,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实益的历史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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