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对公司法的适用
2021-01-29蔺玄耀
上海商业 2021年5期
宗 栋 蔺玄耀
从判例法的实践来看,应重新审视条约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合同效力划分为有效合同、待确认合同、待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类。在对《公司法》进行相关研究之后,根据法官的判断,本文就如何正确适用《公司法》的约束标准来检验合同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一、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
1.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和含义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含义。为此,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中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正式提出了该法律术语。与此同时,它在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应注意区分效力与管理性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2.甄别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区分有约束力条款的效力与管理只是合同法的第一步。这两种强制性标准如何区分仍是个复杂的问题。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权利的种类及其利益、交易担保等相互冲突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界定;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如受管制的条款,应得到充分界定;如果有约束力的条款对合同本身的行为作出规定,只要合同的行为存在,就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国家法院裁定条约无效,则条约无效。就其性质而言,强制性规定更多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具体合同行为或具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法》应对条约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必要时应与相关立法部门协商或向上级国家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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