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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两种意义的不要说和必要说的对话

2021-01-29童德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理论

童德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问题:围绕《研究》的疑惑

违法性认识,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法所不容许。围绕违法性认识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它是否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二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由于后一个问题要以前一个问题为条件,故此,违法性认识的首要问题是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在德日刑法学中,围绕违法性认识是否是作为犯罪要件的责任故意的评价对象,存在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必要说和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三种学说。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评价对象吗?

对此问题,陈兴良教授发表了《违法性认识研究》(本文简称《研究》)一文,辨析了国内外的理论分歧,提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要素的观点。[1]在当前,这是很有代表性的刑法理论。不过,引起我注意的是《研究》中支持这个观点的理由。笔者将《研究》的基本理论步骤和理由概括为三:第一,国外立法例表明,“不知法不赦免”在刑法中的影响弱化了,违法性认识有从不要到要的趋势;第二,违法性必要说比不要说更为合理,通过规范责任论和折中说可以反映其中的问题;第三,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要素,具有较为充分的法律根据,因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就是刑事违法性,它和社会危害性认识是一致的。

以上论述的确有一定说服力,可是,当我们基于刑法的相关基本理论进行思考时,却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其一,立法确定了有关违法性认识中的问题的处理办法,是否意味着“不知法不赦免”的法格言丧失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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