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权利消涨后的逻辑悖谬与法理缺陷
——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法
2021-01-29艾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措施
艾 明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后,其中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法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遗憾的是,目前的讨论往往聚焦于某一特定的领域,以致无法让人们全面把握权力、权利消涨的全貌。此外,对这些增修条文,学界也缺乏从整体角度进行的逻辑梳理,以致无法为人们认识修法可能具有的缺陷提供指引。有鉴于此,以下笔者将从这两个层面对“草案”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法进行分析,以期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有所助益。
一、对侦查程序修法的文本分析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国家公权力与犯罪嫌疑人权利剧烈碰撞的场域,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有关侦查权力扩充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条文均有大幅增修,据笔者的统计,其中涉及侦查权力扩充的有7处,涉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有15处,比例约为1∶2。(1)笔者的统计不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等特别程序。
(一)涉及侦查权力扩充的增修之处
涉及侦查权力扩充的增修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赋予侦查机关审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草案”第37条第4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赋予侦查机关进行特别管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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