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书本中的法”:论刑讯逼供的预防与遏制
2021-01-29洪道德孙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洪道德,孙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继“两个证据规定”(1)即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之后,在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立法者进一步强化了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遏制。许多人认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是遏制刑讯逼供。能否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不仅是反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法技术的一个重要指标,更是评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法得失的一个关键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之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规定了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机制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将被拘留、逮捕的人立即移送看守所羁押、限定在看守所内讯问、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预防刑讯逼供的制度。那么,这些制度性的努力能否在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本文将致力于回答这一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合理界定:一个必要的前提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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