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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
——以两个文件存在的冲突为切入点

2021-01-29刘媛媛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刘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武汉 435000)

近年来,智能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伴生着许多潜在的风险,网络电信诈骗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诸如“中奖”“游戏买号”“保险”“电话欠费”“快递”类诈骗不断衍生,诈骗花样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犯罪人利用智能网络技术使诈骗辐射面更广、诈骗得逞更快,因而对社会构成的危害更严重。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除典型的进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之外,还存在着一类犯罪地位和作用低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称为帮助取款人的角色,他们也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帮助取款行为应如何定性,人们有不同认识,这导致司法判决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本文以“帮助取款行为”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网上检索,共检索出2015 年1 月截止2020 年1 月的裁判文书43 份,其中包括30 份判决书和13 份裁决书。在这些裁判文书中,有17 份裁判文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没有被法院采纳。其主要争论焦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有11份裁判文书中辩护人提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观点得到了支持,认为行为人的帮助取款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13份二审判决书和裁决书中,只有1例由诈骗罪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①,其他二审均维持原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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