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主体参与全球行政法
2021-01-29王婧姗林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婧姗,林泰
(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2.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引言
私人主体是指个人或民间团体等非政府性质单位,包括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经济全球化使当今世界成为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是一种多层次、多领域的跨国渗透。全球化必然要求全球治理,而全球治理可以理解为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全球行政行为,私人主体在这种超国家行政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传统二元法律理论影响下,只有国家才是国际关系的主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成为这种超国家行政关系的主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私人主体越来越直接地参与到这种超国家关系中,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成为全球行政法的主体渐成趋势。由此带来的私人主体参与全球行政的挑战和机遇值得关注与研究。本世纪初,纽约大学法学院启动“全球行政法研究项目”,至今“全球行政法”课题在国外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及文献,国外学界的研究已具一定的广度与深度,相比之下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非常欠缺。在目前既有的国外成果当中,以3 篇代表性论文最为值得关注: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尼科·克里希、理查德·B.斯图尔特合著的《全球行政法的产生》、卡罗尔·哈洛的《全球行政法——原则与价值的追问》以及丹尼尔·埃斯蒂的《超国家空间中的善治——全球行政法》。金斯伯里、哈洛侧重于对全球行政法基本问题包括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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