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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口袋化”现象分析及其消减路径的思考

2021-01-29项艳吴雨亭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项艳,吴雨亭

(1.吉林大学 吉林长春 130012;2.广西警察学院 广西南宁 530028)

数据报告显示,网络犯罪已跃升为我国第一大犯罪类型[1],猖獗之势不容小觑。在与网络犯罪的多年“鏖战缠斗”中,我国积攒下不少有益的治理经验,但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启用“旧口袋罪”或是发展“新口袋罪”来打击网络犯罪的倾向也愈渐显著①,对此现象,有学者指出,“口袋罪”的司法依赖是传统刑法规则在跨越不同网络发展阶段时所一贯坚持的评价逻辑[2],但以“口袋罪”作为应对网络失范、网络犯罪不断增加的现实选择,似有“慌不择路”之感[3]。笔者也认为,网络犯罪“口袋化”现象既与“口袋罪”②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无疑会对网络犯罪的后续治理进程与治理效果产生不良影响,若放任此司法现象泛滥,将无异于放弃对网络犯罪规制策略进行深入探究。基于这一隐忧,本文拟对网络犯罪“口袋化”现象进行必要、系统地检视,并尝试提出消减该现象的合理路径。

一、网络犯罪“口袋化”的表现

(一)“旧口袋罪”的扩张适用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信息解释》)的出台为非法经营罪与寻衅滋事罪这两个“传统口袋罪”的“口袋”活动场域向网络空间延伸提供了规范依据。

1.非法经营罪的网络扩张。《诽谤信息解释》第7 条第1 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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