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适用及限度
——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2021-01-29王林刘缓缓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王林,刘缓缓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一、问题的提出
新型冠状肺炎随着春运时期人口的流动,迅速在全国蔓延并有在全世界流行之势。当前正值“防疫”的攻坚时刻,一些不法分子却恶意传播病毒、制假贩假、冲撞防疫关卡……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评价和一般违法的范畴,需要依靠刑法进行规制。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和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2003 年的非典、2009 年的甲型H1N1 流感、以及此次的新型冠状肺炎都是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大传染病疫情[1]。
新冠疫情发生后,多位刑法学者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曹化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一文中认为“在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震慑和减少相关犯罪,又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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