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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01-29闫雨

社会科学家 2021年6期
关键词:评价

闫 雨

(广东工业大学 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伴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部分黑恶犯罪开始借助网络平台、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与传统犯罪帮助行为处于辅助地位不同,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技术帮助行为承载着全新的特性与地位,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其技术帮助行为进行合理评价,是实现有效打击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关键。

一、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技术帮助行为对刑法理论的冲击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①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是指黑恶组织实施的一切具有网络因素的行为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即行为人在现实或者虚拟空间中,通过掌握的网络技术强迫他人满足组织的非法要求;“空间型”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即通过控制网络舆论对网络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通过网络舆论攻击,强迫他人满足组织的非法要求;“工具型”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即以网络作为工具,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借以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他人造成威胁态势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技术帮助行为包含技术帮助与平台责任。网络平台、网络技术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能否实施的关键性因素,已经异于传统犯罪中的犯罪帮助行为,对刑法共犯理论造成了冲击。

(一)传统共犯理论面临片面共犯理论的冲突

共犯制度以“共同(犯罪)关系”为核心,即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关系来决定是否处罚不符合分则类型化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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