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决议瑕疵的处理方式
2021-01-29四川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张家豪
商展经济 2021年20期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 张家豪
1 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行为
对于决议行为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观点。如“共同行为说”认为决议行为有着无需意思表示一致且仅需多数人合意的特性和共同行为并无二致。“意思形成说”有两种子观点,其一认为,决议行为是与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并列的第四种法律行为。另一观点认为,决议行为是一种社团意思形成的行为,须依多数表决形成社团意思,才能进一步涉及效力判断问题。换言之“决议只是在社团内部形成社团意思而已,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因之而成立,决议只是创造了社团的代表人对外为意思表示的基础”。本文认同决议行为属于社团的意思形成行为,是社团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形成意思表示之前的过程,因无合意而不满足法律行为的定义。
目前,对于决议瑕疵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存在着“二分法”与“三分法”,抑或说是“不成立”与“无效”的争议,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很多学者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待决议行为。学者柯勇敏(2020)就尝试借论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差别,反面论证并无必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与“无效”。在探究日本的公司法立法时,亦将决议行为视为民事行为,进而认为上述国家决议瑕疵处理的“三分法”缺乏深厚的理论支撑,而这里缺乏理论支撑的理由就是在日本公司法中使用的是“决议不存在”而非“决议不成立”,在民事行为理论下,只有“不成立”具有相应的意义,“不存在”更像是为了解决商事问题而杜撰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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