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侦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重点
——结合“两个证据规定”的分析
2021-01-29刘静坤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刘静坤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北京 100745)
“两个证据规定”已经施行近一年时间,从实践反馈的情况看,一些侦查机关仍然未能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由于侦查取证工作的不规范、不细致、不严谨造成的证据缺陷和瑕疵,给法院带来了大量补查工作,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现阶段侦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取证程序不规范,导致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受到影响
现代侦查是法治侦查。侦查取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一旦取证工作违背法律程序,就将影响到所取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两个证据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况确立了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但侦查实践中对证据能力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第一,言词证据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嫌疑。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故此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近期披露的若干重大刑事错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都是典型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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