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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2021-01-29高春兴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高春兴

(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近些年来,刑事错案在各大媒体屡有报道,影响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安徽赵新建案件[1]、河南赵作海案件、广西王子发案件[2],还有在第一次全国集中“严打”期间被冤杀的河南巩义市青年魏清安案件等。每一个错案的产生,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人间噩梦,错案在给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比痛苦和巨大损失的同时,也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刑事错案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古今中外均不能完全杜绝错案的存在,即使是科学技术发达的未来社会,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的发生。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尽管错综复杂,但总有规律可循,通过研究错案、解剖错案、正视错案、反思错案,以便更好的避免错案,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这既是我们研究错案的初衷,也是研究错案的目的。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酿成的人间悲剧在客观上损害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为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提供了机遇和动力。有学者认为,错案本身可以直接形成普遍的防错机制,错案往往是司法改革的契机,大量错案的累积则引起归纳性的理性总结,从而可以更好地预防错案。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吉斯·芬蒂利研究认为,“错案仿佛打开了一扇改良刑事司法体制的窗户,我们应该从错案中寻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方法,而不要让机会白白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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