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立法中行政权力的赋予与限定*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例
2021-01-29仇博冰
实事求是 2021年4期
仇博冰 关 青
(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 甘肃 兰州730070)
2011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在调查交通事故案件时,如有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查阅或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话记录。2018年,《条例》中的“通信检查”条款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后,认定该条款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不当限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违宪”认定结论包含两方面的认定依据和理由:一是《条例》中对于通话记录的查阅和复制违背了宪法中的“通信自由”;二是没有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权利作出了不当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违宪”的语义逻辑
通话记录,在“百度百科”中被定义为包括主/被叫通话、主/被叫短信在内的保留于运营商交换机内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用户的通讯姓名、时间、内容、时长等内容。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传递信息、获取消息的过程和对象不受国家任何非法理由和措施限制的自由。在《中国宪法精释》中将其定义为“公民有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1](P167)我国法律中涉及公民“通信自由”的规定,除了宪法第40条以外,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18条,《刑法》第252条等都分别作出了规定。对公民通信自由侵犯的规定可概括为两类:其一,部门法中规定的对公民的信件“随意扣押、隐匿或者毁弃”,破坏或中断收件人对信息的正常获取;其二,宪法中规定的“干涉”或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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