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重点物资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以广西为例
2021-01-29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韦杨春
商展经济 2021年19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韦杨春
1 概念厘定
漆多俊教授(2017)《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到“特定时期”,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出现重大异常的时期[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就在此范围之内,依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此时相关经济调控立法有以下特征:(1)立法应对性强,这是为了应对特定事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2)往往宏观调控与国家直接干预并用,且强行性规范会增多;(3)立法形式多为行政法规、临时性立法,这些规范一般随着特定的事态开始适用,当事态结束后又停止适用、废除或修改,这里的临时性并不排除在位阶较高的、较稳定的法律中进行原则性的规定;(4)立法数量会剧增,范围可能涉及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关于重点物资,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下称《目录》),将重点物资分为四个层级,在第四层级提出了若干重点应急物资的名称,又在之后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进一步明确。工信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列举了防疫重点医疗应急物资的详细品目。
价格监管指在市场价格活动中,对在市场中形成、运行的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的活动,主要涵盖了对价格形成及运行和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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