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失灵的观念性障碍及消解
2021-01-29李科利邓晴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12期
李科利 邓晴
[摘 要]政府监管是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我国政府监管历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但监管失灵现象依然存在。个体的行为是其内在价值偏好的产物,通过分析政府监管失灵的表现及观念性障碍,不难发现,政府监管失灵主要是由于缺乏服务型政府理念,需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明确权责一致的监管观念、强化法治监管意识、养成监管权力边界思维。
[关键词]政府监管;监管失灵;观念性障碍;消解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12-0075-06
政府监管是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基于公共利益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多种监管方式,依法对市场主体所采取的各种制约与激励行为。[1]政府监管包括社会性监管和经济性监管,涉及金融、电力、能源、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监管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多元化发展并存,政府监管职能开始受到重视,近几年更是通过监管体制改革力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格局,明确政府“元监管”的角色,进一步增强政府监管职能。然而,食品安全问题、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依旧频繁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本文主要从思想观念层面透视政府监管失灵问题,通过分析监管主体的行为来思考政府监管失灵的观念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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