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规制难点及其对策
2021-01-28隋译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隋译锋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继第一代和第二代毒品之后,一类新兴的毒品类似物——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简称NPS)频现毒品市场,它们与毒品①存在交叉关系。当前,我国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划定毒品范围。《禁毒法》②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解读该法条可知,只有被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才兼具毒品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从而才具有适用法律规制的可能性。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未全部被我国列管,故而,不能认为所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都是毒品。例如,国家毒品实验室2019 年新发现的5 种新精神活性物质[1]尽管在社会危害性、成瘾性等方面与传统毒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其尚未被国家列管,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毒品进。对于已经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而言,其法律适用同样存在难题。具体而言《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对毒品问题治理进行了规定,三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当依照何种顺序进行适用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将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按照毒品进行处理时,还存在着入罪标准于法无据、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路径需要明确等实践难题。
部分学者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展态势进行总结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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