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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分歧、应然方案和实然出路

2021-01-28刘念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刘念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不仅破坏了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威胁我国和谐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为了严惩毒品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罪名,并将该四个罪名置于同一刑法条文中,在刑罚配置方面还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威慑。客观地说,刑法对运输毒品罪配置刑罚目的就在于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斩断毒品犯罪的链条,遏制毒品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流通与消费[1]。当缺乏其他有效方法来抵制毒品犯罪时,死刑基于其强大的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就被看做惩治毒品犯罪的最佳方式[2]。但是,应该看到,在当前死刑限制论呼声高涨、我国在适用死刑时坚持少杀慎杀政策的背景下,全国每年因为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尤其是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的数据堪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死刑限制刑事政策相背离。加之,全国各地的死刑裁量准则不一,甚至是差异悬殊,这种境况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有可能使得犯罪分子基有空子可钻,使毒品犯罪的危害增大。

伴随着毒品犯罪问题和死刑适用问题探究的日渐深入,我国理论界对毒品犯罪的理解尤其是对运输毒品罪的认知已然恢复理性,认为运输毒品行为并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严刑禁毒”应视毒品犯罪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刑法亦非管束毒品犯罪的首要措施。刑法学界对毒品犯罪、尤其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问题于20世纪初便展开了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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