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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空白上诉”问题探究

2021-01-28李思佑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效率

李思佑

(云南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0)

自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正式实施了三年有余。诸如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权、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量刑建议协商权等很多问题已为《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解决。但由于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被追诉人上诉问题规定甚少,并未涉及“空白上诉”问题。

所谓空白上诉,是指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提出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却又在没有实质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理由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或“留所服刑”为由,甚至无理由地提出上诉而引起二审的现象。被追诉人提起“空白上诉”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下,被追诉人欲通过上诉争取到更为宽缓的量刑,学者将其称为“策略性上诉”;另一类同样是在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下,被追诉人欲通过上诉,引起两个月的二审程序,使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最终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学者将其称为“技术性上诉”[1]126。由于“策略性上诉”与“技术性上诉”均没有实质性的上诉理由,且从运用的逻辑上看,其均是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下为谋求更为宽缓的刑罚或者刑罚执行方式(通过上诉延长审理周期,以期留所服刑,逃避监狱劳动)而提起上诉,所以,笔者将其统称为“空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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