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空间视域下猥亵儿童罪的法教义学检视

2021-01-28冯明昱张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儿童

冯明昱,张勇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长宁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用狄更斯这句话来描述现今的网络社会最为恰当不过。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20 年我国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接近99%,且城乡之间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几乎不存在差别。随着互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信息媒介”,其更加具有“生活平台”的性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但正如马斯洛在动机理论中所指出的,人类在相对充分地满足了生理需求后,便会出现对安全的需求[1]。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利用网络技术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不论是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 号),还是2020 年韩国媒体所曝的“N号房”事件①,都可以发现越来越多对儿童实施的性侵行为开始通过互联网这一途径实现。

究其原因,在于网络通信的匿名化产生了现实交往中所不具备的“解绑效应”,且同时作用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使得行为人能够迅速地与被害人发展亲密关系,这大大增加了犯罪的成功率[2]。社会整体的“失范”现象往往伴随着社会转型出现,在传统社会转型至网络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法层面对于儿童的保护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须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要严惩性侵、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新增负有职责人员性侵罪,并对猥亵儿童罪作出修正,明确了本罪中的“恶劣情节”,但并没有针对网络空间性侵儿童的行为作出回应。……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儿童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2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9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7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1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0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8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74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69
留守儿童
儿童怎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