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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角色定位

2021-01-28宋东万毅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宋东,万毅

(1.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2.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成都 610059)

一、问题的提出

曾备受瞩目的顾雏军案再审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成为案件审理的“十大亮点”之一[1]。在2018 年6 月13 日的法庭调查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出庭发表专门知识意见,相应的法庭调查也持续了两个多小时②。在此期间,都由原审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人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其扮演着被调查人的角色。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 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③,而本案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不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而是为了回应辩方对检方所提出的两份新证据——《付款通知书》原件以及《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④的重大质疑⑤。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为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⑥的审查人之一,其由检方申请出庭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这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提及的“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功能不同,那么,该如何看待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诉讼角色呢?

自2012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制度以来,有关其诉讼角色(或称诉讼地位、法律地位)的定位一直悬而未决。有一项针对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调查显示,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类似于“鉴定人”“证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辩护律师”的人,分别占受访者总数的36.8%、32.7%、20.9%、8.2%[2]719。而在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前,学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诉讼角色存在“证人说”“诉讼代理人说”⑦“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说”以及“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四种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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