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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谈女职工权益保障

2021-01-28李成溪综合整理

上海工运 2021年3期

◎李成溪 综合整理

因为性别为女性而遭受就业歧视? “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入职一定要填写婚姻状况吗? ……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笔者为此梳理了《民法典》《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供读者参考。

《民法典》保护职工个人信息

职工入职时,大都要填写《入职登记表》,里面列满了诸如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甚至配偶或家庭成员详细信息。小王在填写这张表格时,有过些许犹豫,那段时间她正在和丈夫协商离婚事宜,于是她在婚姻状况栏填写了“未婚”。她当时并没有想到,自己随意填写的这两个字,成为企业辞退她的理由。

转正不久,企业就以小王入职时没如实告知“婚育情况”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庭上,小王的辩护律师称,虽然没有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但隐瞒这一信息与其完成岗位职责并不冲突,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小王不胜任工作,因此小王隐瞒婚育状况并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最终,小王打赢了官司。

很多企业都有《入职登记表》,并要员工如实填写婚育信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用人单位看来,基于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民法典》实施后,用人单位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就要注意了。

法条节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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