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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路径
——以四川省为例的考察

2021-01-27李海峰张绍忠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7期
关键词:多元化机制

李海峰 张绍忠

当前, 深入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和重要依托,已经升级到国家整体战略层面。 该纠纷解决体系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模式纠纷化解体系, 其发端于 1988 年美国 《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 (简称ADR 法案), 继而被英国、 瑞典、 日本等国家逐渐推广, 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又不断被各国赋予自身实践特色, 形成了法院附设ADR、 民间调解机构ADR 等不同特点的ADR 机制。①与域外机制相对应, 我国自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秉承群众路线, 探索出了旨在矛盾化解于基层的 “枫桥经验”, 改革开放后中央形成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直至2000 年该体系已遍布全国城乡, 解纷数量可至全国范围内同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数的5 倍之多。②进入21世纪,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 主要矛盾和治理手段的深刻变化, 我们引入了域外ADR 概念和机制并由此形成了自身特色的新型理论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对该机制的明确表述始于2004 年人民法院 《五年改革纲要》 中, 随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不间断探索, 尤其是自2014 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 “尽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以来, 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意见、 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全国范围内相继探索出了山东省 “潍坊经验”、 江苏南通 “大调解”、 四川省 “射洪经验” 等一批先进经验做法。随着 “多元化解纷”、 “一站式服务” 等具体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各地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多元化解成效显著提升, 2020 年度更是出现了全国民事诉讼案件以年均10%的速度持续增长15 年后首次下降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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