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思考
2021-01-27韩克兵刘进昂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8期
韩克兵 刘进昂
一、强制答辩制度概述
(一)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
民事强制答辩制度,或称被告答辩失权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或被上诉人应提交答辩状,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应当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怠于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抗辩,并因此丧失答辩权利的一项制度。①根据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强制答辩的内容:强制和失权。“强制”表明对于被告来说,答辩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失权”表示的是一种后果。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那么被告就会失去再次抗辩的资格,并且要承担随之而来的不利后果。
(二)性质厘定
在我国讨论强制答辩制度,避不开的问题就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被告人的答辩所持的态度。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被告人答辩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呢?理论对此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被告人答辩是一种权利②,其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该法律条文规定,被告人可以不提出答辩状,而在这种情形下,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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