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情理法之当代借鉴
2021-01-27王君怡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王君怡
一、情理法的概念
目前,不论是在学界还是现实生活中,“情理法”一词有两种概念诠释:一种是将情理法看作是由“情、理、法”三个具有独立含义的字组合而形成的并列解释短语;另一概念解释就是将情理法解读为我国古代讲求情理思想传统所形成的具有情理精神的法律,将“情理法”看作一个整体,是为“情理”法。前者的概念常出现在法律相关的网络文章及报纸的标题当中,如:《法官“情理法”并用破解执行难题》等。其内容一般为通过“动真情”、“摆道理”、“法兜底”三者并用来破解司法实践活动当中的问题,或评价判决结果于情于理于法皆公平合理。在裁判文书当中也可以见到同样的用法,例如法官经常措辞:“于情理法皆不符”“从情理法方面综合考虑”等,通过“皆”“综合考虑”这些搭配字眼可以知晓其采纳的是“情、理、法”的并列解释概念。
但与此同时,在裁判文书当中也有相当部分采纳整体性概念的论述,如在裁判文书中大量出现的“符合/不符合情理法”的表述,就是将“情理法”一词作为整体性概念来进行运用,这是因为“符合情理法”这样的论述出现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用语当中;若用并列解释概念来进行理解,就应该解释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意思,即符合“情、理、法”三个规范标准;而对于法律裁判而言,法律应该是唯一的标准,从而体现司法的独立价值。在学术论文的探讨中,更为多用的是作为整体性的情理法概念。从最早由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撰写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开始,法学界关于情理法的学术讨论基本都是围绕作为整体概念的情理法展开的,从其他相关的学术探讨题目当中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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