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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实践中的应收账款质押之法律问题初探

2021-01-27高一龙渤海银行厦门自贸区分行

消费导刊 2020年25期
关键词:融资法律

高一龙 渤海银行厦门自贸区分行

前言:对于贷款质押标的是否应当包含应收账款,该问题在学界争论已久。现今,在人民银行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当前新出台的《民法典》物权编中,此困惑终于有了定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交易市场广泛接受。其一方面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处境,另一方面可以为商业银行增添新的业务来源。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信贷实践中,运用应收账款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面对。比如应收账款的概念不够具体,质押登记、公告的形式及法律效力不够明晰,登记审查机制缺乏统一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选择,这些疑问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应收账款质押之概念界定与法律效力

通常所说的应收账款质押,即申请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从物权法开始,应收账款就被纳入质押的法定范围,该法条现今被民法典物权编所继承。该法条将可用于担保的物权所包括的财产范围进一步扩大,首次明确了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并用于担保融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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