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2021-01-27王梦颖河北大学
消费导刊 2020年25期
关键词:科技
王梦颖 河北大学
一、竞业限制制度概述
(一)竞业限制概念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其雇员离职后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者离职后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为维护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及其他竞争利益。
(二)竞业限制的目的
竞业限制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服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其保密义务息息相关。
(三)竞业限制主体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竞业限制内容
1.在职期间劳动者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或任职;2.雇工不得在在职期间自主经营并与雇主展开业务竞争;3.劳动者不得在职期间或即将离职之前利用本人在原用人单位积累的客户人脉与雇主争夺资源;4.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能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于特定期限及特定领域、区域、行业或岗位内,雇工不得通过自营或服务于竞争单位等方式,与原雇主开展竞争。
(五)竞业限制双方的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雇工在离职后,雇主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劳动者如违反此规定,要向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的局限性
(一)对人才流动的不合理限制
1.限制人才流动。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以及其他竞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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