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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

2021-01-27刘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25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刘明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就一般规范性质进行有效判定,尤其是在价值判断,法学方法和立法语用的许多方面做出公正有效的判定。为了判定公司强制性规范,有必要仔细研究和评估法律语言和规范类型,得出具体结论。类型化在定义公司强制性规范中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可能存在缺陷,但它们可发挥法律效力,并为准确判定提供良好的基础。

一、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是许多企业的常见现象,主要体现在股东只能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管理通常会管理资源并据此做出适当的决策。这样的话,由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应采用强制性规范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利。由于投资者缺乏信息,缺乏经验,分析能力不足以及不对称的信息等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公平条款,很难判断其条款对股东的影响,即使投资者拥有灵活的信息渠道,也会受定价问题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强制性规范,以试图降低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成本。

(二)预防投机性个人行为。公司参与人在公司运营期间会遇到日常工作的各种问题,因此,公司签订的各种合同并不总是完善的,但是公司可以永远持续下去,此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更改和调整公司管理结构和章程,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管理者可以利用股东的权利和信息方面优势以及现有股东投票方面机制的不足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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